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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淮安职工医保重复参保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7-27 04:36:05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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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8号)第五条、《关于明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通知》(淮人社发﹝2011﹞529号)第一条规定:“对重复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8号)第五条、《关于明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通知》(淮人社发﹝2011﹞529号)第一条规定:“对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的,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规范,推动参保人员依法合规享受社保待遇······、城乡各类人员按照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对已重复参保缴费的人员,只能自愿选择享受一种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省医保局统一安排,淮安市将于9月中旬上线省医保信息系统。现对全市范围内的重复参保现象进行清理,请重复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于9月3日前自行前往全市各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停保手续,以免影响医保待遇的正常享受。

淮安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