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另外,申请失业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十八条规定: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