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享受哪些门诊医疗待遇?
一是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50%补偿(其中一般诊疗费补偿70%),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元。除急诊急救外,未在首诊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最高补偿限额为400元。
二是门诊特定项目(病种)。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脑瘫(0-6岁抢救性康复)、血友病、慢性肝炎(含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支架(搭桥)术后抗凝治疗(一年)、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冠心病、高血压(极高危)、重度糖尿病、精神类疾病、帕金森病、恶性肿瘤术后、结核病。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患者门诊就医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诊疗范围、定费用限额”管理。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起付标准为:精神类疾病300元,其他病种750元。
参保患者在门诊治疗特定项目(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定额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