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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发布时间:2023-07-31 21:1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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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凡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淮安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一是具有淮安市户籍的居民;二是在淮安市取得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口(不受户籍限制)。持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在居住地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凡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淮安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一是具有淮安市户籍的居民;

二是在淮安市取得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口(不受户籍限制)。持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续保(2021年度已缴费)、断保(2020年度前曾经缴费,2021年度未缴费)和新参保人员。

二、居民医保何时缴费?缴费标准是什么?如何缴费?

(一)缴费标准: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40元/人/年。

(二)缴费时间: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2022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时间为今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

(三)缴费方式:

方式一:微信缴费

提示:可代多人缴费;可同时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保。·点击下图的小程序码,长按识别;·在微信中,点击最下方“发现”->“小程序”->在最上方“搜索小程序”栏输入“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微信扫描“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码。

方式二:支付宝缴费

提示:可代多人缴费;可同时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保。·支付宝扫描下图“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码。·在支付宝最上方“搜索”栏输入“江苏税务社保缴纳”。

三、缴费后如何获取缴费凭证?

您可在江苏电子税务局网站首页“公众服务”—“特色业务”—“社保费缴费凭证打印”模块进行查询打印。(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

四、哪些参保人员无需个人缴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市本级和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上述群体无需个人自行缴费。对各地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参保人员生病后如何就医?

参保人员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因医疗条件限制需要转诊县区外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到参保地县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如县区人民医院、县区中医院等)办理转诊手续,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六、按期缴费后,在待遇享受期内可以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50%补偿(其中一般诊疗费补偿70%),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元。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最高补偿限额为400元。

2.居民门诊两病:参保人员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确需用药治疗的,可在参保地县区范围内的基层医疗机构申请办理“两病”待遇。办理后,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或降血糖药品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同时患有两个病种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

3.门诊特殊病种:参保人员患有结核病、冠心病、高血压Ⅲ期(极高危组)、重度糖尿病等门诊特殊病种的,可在参保地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门特”待遇。办理后,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门特”起付标准以上、定额标准以内的,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二)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淮安市内一、二、三级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600元、900元和1200元。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其中,省定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三)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经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日间手术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2021年度为15000元),由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按60%比例支付;

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70%比例支付;

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5%比例支付。

其中,省定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