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7 02: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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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要求,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转发省有关文件,上调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后待遇:(一)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原享受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63元、234元、228元、223元;(二)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要求,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转发省有关文件,上调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调整后待遇:
(一)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原享受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63元、234元、228元、223元;
(二)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增加6.52%,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护理费分别按每人每月260元、210元、160元调增,调增后分别低于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的,分别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执行;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五)一至四级伤残、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调整时间段:
(一)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
(二)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领取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从2020年7月1日起调整
同时,此次调整还包含工伤食宿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
(一)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含市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二)转外就医应按程序报批并经同意后,一般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凭原始票据报销。
(三)住院前住宿补助费凭原始票据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200元,住院前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天数,最长不超过2天。
2020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602元/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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