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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补贴

发布时间:2022-12-11 22:53: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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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律依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第25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关于贯彻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

法律依据: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第25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关于贯彻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152号)第5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服务指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受理条件:

每月15日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已按照规定接续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

法定时限:

按照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办理接续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划转医疗保险补贴。

办理时间:

根据失业保险金实际领取和按照规定接续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确定,不另申请。

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每月22号前划转医疗保险补贴。

联系电话:0517-83612117

监督电话:0517-83612115

服务表格:告知书(见附件)淮安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doc

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