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是如何规定的?
省定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基本医疗保险阶段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提高5个百分点。
省定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患者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患者提高5个百分点。
居民生病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是多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10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6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4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
参保人员在市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