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0周岁的;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0周岁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