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职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社部门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最低征缴基数。
3.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额计算。在录用或者调入年内遇年度统一调整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按录用或者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