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如实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除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员提供《居住证》)、《就业创业证》等证件外,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四)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凭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复员退役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凭司法()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七)终止灵活就业的凭相关证明;
(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